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總整理

一、與法規相關問題
Q1-1:辦理『執業』、『歇業』,應於多久時間內完成?
A1-1: 依呼吸治療師法規定,離職應於30天內(第30天如遇假日,順延一日)完成歇業程序;執業登記屬於事前審查,應於報到時完成,執業登記完成始可於機構執行呼吸治療師業務與紀錄。

Q1-2:『歇業』與『停業』有何不同?
A1-2: 一般離職,依法辦理『歇業』;如為留職停薪,如進修、育嬰假等申請核准,應辦理停業,復職時辦理復業,但如果期間超過一年,則需先辦歇業,恢復上班時,再辦理執業登記。

Q1-3:辦理『停業』,復職後未辦理復業,超過一年,應如何處理?
A1-3: 依照呼吸治療師法第7條及第22條規定,復職後,如未依規定辦理復業,將受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即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為遵循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程序上復職時立刻辦理復業申請,超過時間未辦理,應具『衛生局醫事人員未辦理業態異動意見陳述書』說明並盡速申請辦理。

Q1-4:呼吸治療師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將有何影響?
A1-4: 依據呼吸治療師法第20條規定:呼吸治療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以及第10條: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Q1-5:呼吸治療師是否能兼職?
A1-5: 依據呼吸治療師法第10條: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Q1-6:請問有遇過醫院不開離職證明,可是專業人員卻要離職時,沒有"離職證明"如何是好?
A1-6: 沒有"離職證明"還是可以辦理註銷申請,要填寫「具結書」不得委託別人代理,要簽名及蓋章,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具結書」請恰各縣市衛生局索取
 
二、與繼續教育有關問題

Q2-1:領取執業執照後,又服務院所異動兩次,應何時更換『執業執照』?
A2-1: 首次執業登記日起算六年,為『執業執照』更換期限,同時應備齊150繼續教育學分,始得換照。
             

Q2-2:領取呼吸治療師證書後到首次執業登記期間(小於3年)所取得的學分衛生署不予認定,原因為何?
A2-2:呼吸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3 條 呼吸治療師申請執業登記,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資格條件:

一、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
二、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自取得呼吸治療師證書發證之日起三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資格條件之限制。

第 9 條 呼吸治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150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倫理。
 三、呼吸治療相關法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五點以上。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其符合規定者,並由該團體發給六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